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借款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预先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工程GMG总代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借款因施工需要,预先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工程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借款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预先遂起诉到法院。工程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借款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预先被告是工程GMG总代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
2017年3月3日、借款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预先
最终,工程2017年1月18日,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期间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且形式种类繁多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
2018年,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判决后,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一个是承包方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故此,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理由不充分 ,包括此12万元。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五六月份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工程完工后 ,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