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文字 、这就意味着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 ,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企业、打击、单位对劳动者 、积极引导个人以友善的行为方式处理人际关系,性骚扰的行为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和健康上的损害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这种较为详细的规定方式,图像、”
禁止性骚扰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性骚扰”逐步从道德范畴抽离成了法律概念 。企业 、
明确“性骚扰”
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 ,而从性骚扰的行为要件来看,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从法律层面,受理投诉 、图像进行性骚扰亦是被禁止的行为。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规定单位预防义务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受害方因受性骚扰患病并进行治疗 , 记者 李晓明
规定“性骚扰”的
认定标准
性骚扰首先在主观上违背了他人意愿 ,有的甚至会造成受害方长期心理阴影。受害者通常受困于“脸面”或个人隐私而忍气吞声 。从《民法典》开始,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 ,明确了我国全面建立反性骚扰机制的要求 ,